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林玿如
- 原告甲○○即佳宏企業社法人
- 被告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六五號 原 告 甲○○即佳宏企業社 被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玿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零二十三元,經本院令於七日內補繳,並於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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