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О號
- 原告
- 伸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票號TC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三十二萬八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最高法院著有六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於聲明異議狀抗辯稱:是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其並未抗辯有何糾葛,且如前述,為執票人之原告並不負證明關於系爭支票給付之原因之責任,被告自應就其此部分之抗辯舉證以實其說,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其抗辯為真實。被告之抗辯,即無理由。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之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