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三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三號
- 原告
- 乙○○○即永全工程行
- 被告
- 陽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之主張:緣被告於八十九年間,承攬被告承攬之台中市立永春國小之磨石子工程,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訂立工程承包契約為證,詎完工屆期至今,尚餘尾款二十八萬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不依約履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承包工程契約一件、存證信函二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