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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三號

原告
乙○○○即永全工程行
被告
陽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之主張:緣被告於八十九年間,承攬被告承攬之台中市立永春國小之磨石子工程,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訂立工程承包契約為證,詎完工屆期至今,尚餘尾款二十八萬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不依約履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承包工程契約一件、存證信函二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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