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七號
- 原告
- 純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工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間,向原告購買污泥脫水機,指定交至眾晶科技公司新竹廠,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惟被告迄今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