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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告
純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工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間,向原告購買污泥脫水機,指定交至眾晶科技公司新竹廠,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惟被告迄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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