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二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果之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銀行台中商業銀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八千元、六十三萬七千五百元、二十九萬五千元,票據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三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