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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九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即立偉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三萬一千三百八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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