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九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立偉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三萬一千三百八十三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