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一號
- 原告
- 甲○○即騰輝裝璜行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零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