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一號 原 告 乙○○即騰輝裝 被 告 中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叁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