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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八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八六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志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喜斯普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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