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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六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
中臺灣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鍾泗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曼哈頓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委託原告提供廣告服務,約定廣告費用於原告開立發票請款後,被告應即給付。嗣原告結算廣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七元,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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