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八三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祥律師
- 被告
- 警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警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本票參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確認被告丙○○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警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丙○○分別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及四所示之本票三紙及一紙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四紙本票係原告之女胡麗雲偽造原告之簽名而簽發,並交付予被告以為胡麗雲向被告借款之憑證。因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