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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八五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八五號

原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悅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悅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鑫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邀同另被告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九十二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九點八四二計付(採機動利率),並應按月清償利息,如有任何一期遲延履行時,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除應給付尚欠之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清償期為九十年六月九日,詎屆期被告僅清償部分(最後清償日為九十年八月十日),尚欠本金三十二萬三千元及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查詢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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