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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О號

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達
被告
進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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