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一一號
- 原告
-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漢鋼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甲○○為被告公司之業務總經理,其代理被告公司與原告訂立仲介合約書,由原告仲介客戶鄭淵彬向被告購買食品機械,被告須給付成交總價百分之十五之傭金予原告。嗣被告已依約仲介訴外人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