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三號
- 原告
-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訴外人榮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立公司)持以貼現,付款銀行為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三千四百二十元,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票據號碼:BC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系爭票據雖係伊簽發無誤,但純粹係借票予訴外人榮立公司,榮立公司承諾會給付票款,否則伊不會借票給榮立公司,所以不願給付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