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三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訴外人榮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立公司)持以貼 現,付款銀行為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三千 四百二十元,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票據號碼:BC0000000 號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 則以:系爭票據雖係伊簽發無誤,但純粹係借票予訴外人榮立公司,榮立公司承 諾會給付票款,否則伊不會借票給榮立公司,所以不願給付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