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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0號

原告
好利旺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即佳旺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即佳旺商行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街三十號,有原告提出之進貨通知簽收單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卷附特許加盟合約書所載內容可知,其合約書當事人為原告與訴外人丙○○,故而原告援引該合約書為合意管轄之依據,顯有未合,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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