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0號 原 告 好利旺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佳旺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即佳旺商行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街三十號,有 原告提出之進貨通知簽收單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卷附特許加盟合約書所載內容可知,其合約書當事人 為原告與訴外人丙○○,故而原告援引該合約書為合意管轄之依據,顯有未合,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