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0號
- 原告
- 好利旺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即佳旺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即佳旺商行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街三十號,有原告提出之進貨通知簽收單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卷附特許加盟合約書所載內容可知,其合約書當事人為原告與訴外人丙○○,故而原告援引該合約書為合意管轄之依據,顯有未合,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