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