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五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五六號
- 原告
- 倍速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銀行為亞太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五十五元,發票日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票據號碼AB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