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七號
- 原告
-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厚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向原告購買貨品,約定價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三千元,並於訂約時先給付現金五萬元,另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面額二十二萬三千元,票據號碼:AN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惟屆期原告提示前開支票竟遭退票,爰依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一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票據及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