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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八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八五號

原告
佑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德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依附表所示各紙票據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票據號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詎於附表所示之到期日向原告請求,均未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四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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