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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一號

原告
黃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零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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