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一號
- 原告
- 黃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零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