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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八一號

原告
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立得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向其訂購泵浦及微氣泡分離過濾器一批用於霧峰線路中心新建空調設備工程,價款計新臺幣 (下同)二十四萬一千五百元,原告依約交貨後,被告僅給付一成價款,尚積欠二十一萬七千三百五十元,為此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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