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九六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上好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各紙票據金額 ,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上好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另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背書,(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一 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