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九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庭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庭威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