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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二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即清算
被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由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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