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即清算
- 被告
-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由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