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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一一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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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銀行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支票號碼:0000000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七月二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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