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一號 原 告 栢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向原告購買塑合板等產品,價金為新台幣 (下同)十四萬八千六百八十六元。且原告於量產前,曾先行製作成品,由被告 確認樣式及色料無誤後,再為生產,並依約交貨。惟被告於收受塑合板並加以切 割後,方稱顏色與約定之色料不符,要求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