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四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豪 送達代收人 黃莉慧 被 告 中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清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