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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六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六四號

原告
俊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份,承攬被告位在彰化市○○路「彰化福懋大樓新建工程」之鋼筋彎紮工程,工程總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原告已依約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成,詎被告迄今尚有尾款肆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未付,迭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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