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三號
- 原告
- 甲○○○○石建
- 送達代收人
- 陳大俊律師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捌
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
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
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
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
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