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六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尚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萬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票據號碼AQ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自認簽發系爭支票,惟以系爭支票係交付予訴外人林恆杰借款,但未取得借款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願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