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六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六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畫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華信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票號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伍仟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提示後竟遭退票,被告迄今尚未清償,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