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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八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八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紫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百分之十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紫翔有限公司以被告甲○○、王萬傑、王呂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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