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八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八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紫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百分之十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紫翔有限公司以被告甲○○、王萬傑、王呂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