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六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車世界商行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叁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以介紹中古車買賣為幌子,並謂由其經手者,可悉數由其負責 辦理貸款,惟為保證向其購買,必須先付訂金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並簽發附 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渠交車時即退還本票,原告即為其欺矇,約定時日取車時 ,渠告以無法辦理貸款,惟已交付原車主定金四萬五千元,原告應負賠償之責, 渠始交還附表本票,原告自不甘無故受損,詎被告竟將系爭本票聲請鈞院裁定。 從買賣合約書中可看出一無牌照號碼,二無原主姓名,豈非買空賣空,再從存證 信函中,被告亦僅自認代付定金四萬五千元,惟究竟付予誰,亦無脈絡可尋,豈 非虛構。綜上被告取得票據顯係出於詐欺惡意,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