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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劉逸成

  • 原告
    乙○○
  • 被告
    甲○○即車世界商行法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六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車世界商行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到期日為九十一年 五月二十八日,票面金額均為伍萬元之本票參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經被告之仲介購買中古車,被告向其誆稱保證價金可全數辦 理零頭款之貸款,並要求原告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三紙予被告。致使原 告受其欺騙而簽立買賣契約。嗣於約定之交車日原告欲取車時被告告知原告並無 法辦理貸款,始知受騙。爰法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並請求確認被告所執有如主 文所示之本票三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㈡、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一紙、存證信函一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票字第一五八五三號本票裁定卷宗。 而被告於相當期日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 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即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所述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三紙,對原告之票據 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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