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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顏世傑

  • 當事人
    丙○○與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   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曾少谷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元,折 合銀元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零捌元,折合新 台幣伍仟壹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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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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