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 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曾少谷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元,折 合銀元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零捌元,折合新 台幣伍仟壹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