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 告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即曾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即曾少谷)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 二八二二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里○○路一一一之一號房屋遷讓交 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 新台幣叁萬元之損害金。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