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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顏世傑

  • 當事人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即曾少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柒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零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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