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即曾少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柒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零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