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即曾少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送達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