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二六號
- 原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長軒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郭隆偉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票號U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伍仟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提示後竟遭退票,被告迄今尚未清償,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