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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二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二六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長軒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票號U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伍仟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提示後竟遭退票,被告迄今尚未清償,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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