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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一О號

給付保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一О號

原告
沛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仟貳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顏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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