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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一О號

給付保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一О號

原告
沛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六千四百元,及自前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 ㈠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共立四種契約,茲分述被告所積欠之金額,內容如左:

⑴有關九十年五月九日之機電保養維護契約書:

①該契約第三條規定「保安維護費每月五千元」,雖然被告法定代理人在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不讓原告進場保養維護,依約被告仍應支付九十一年四、五兩個月之維護費計一萬元。

②契約書第一條規定「中途終止契約以違約論,應賠償違約金二萬元」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擅自在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終止契約,依約應支付原告違約金二萬元。

③以上共三萬元。

⑵有關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之保養合約書:

①合約書第三條規定每月保養費四千八百元,被告欠九十一年三月份之保養費三千元(被告只清償一千八百元),又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被告法定代理人片面中止合約不讓原告進入維修,依約定,被告仍應支付九十一年四月至十一月共八個月計三八四00元之保養費。

②契約書第七條規定:「..雙方均不得以其它理由要求終止合約,如有違約,應賠償違約金三萬元,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片面中止合約,依約應支付違約金三萬元。

③以上共七萬一千四百元。

⑶有關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之機電保養維護契約書:

①被告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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