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О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吉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㈡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九十年十月二十日、票號分別為AK0000000及AK○七七四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