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一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一號

原告
海強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峻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