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四號

原告
金甲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理委員會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呂 明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