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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四號

原告
金甲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丁○○○○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間簽訂安全管理合約,因聯億天第大廈已申請免稅卡,雙方即言明大廈管理費用陸萬壹仟元不含稅,稅賦於合約書內並已載明均由被告負擔,詎被告貪圖檢舉獎金,誣告原告漏稅,致使原告遭稅捐單位裁罰並補稅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導致原告公司停業,是兩造既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合約內容均備註不含稅,所有稅款、罰單自應由被告負擔,原告既已先行繳納前開款項,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被告則以:兩造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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