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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О號

原告
仲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洪錫欽律師
被告
昀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承攬被告承做之水湳機場誌工程,工程款含稅總計為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六千一百元,原告已依被告指定期日完工,並經被告驗收,被告則簽發付款中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本於承攬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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