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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八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八號

原告
沅鈜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 洪崇欽 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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